促销旅游要交个人税吗

来源:企业对公流水 | 日期:03-09 | 人气:


案情介绍:
地税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,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答谢新老客户对该企业品牌的认可,在其一外地海景楼盘即将上市之际,对外打出了限期内看房并免费赠送旅游的招牌,承诺无论新老客户到即将上市的海景楼盘进行参观,将免费组织看房并顺便提供3日游旅游服务。在限期内组织的三批看房活动中共支出12.3万元旅游费用,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税法分析: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1]50号)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,现对企业和单位(包括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以下简称企业)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、赠品、抽奖等方式,向个人赠送现金、消费券、物品、服务等(以下简称礼品)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的第二条***款。
企业在业务宣传、广告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,按照“其他所得”项目,全额适用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据此,地税部门责成该房地产企业利用促销形式开展房地产销售所支付的12.3万元旅游费用按“其他所得”补扣个人所得税2.46万元,并处应扣未扣税款50%的罚款1.23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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